於2020年8月4日發生新北市金山區公所擔任公共關係與新聞發布業務之同仁猝死案件,當時引起全國對於勞工工作過勞的關注,而此案件亦與過往常見發生於遊覽車客運業或陸上運輸業之案件一樣,時常有勞工因長時間從事駕駛工作,於過度疲勞的情形下發生自撞或是車輛翻覆的重大事故。而勞動部公告之2021年國際勞動統計數據,本國就業者平均每年工時仍達2,000小時,再次喚起對於過勞議題之重視,勞工於這些類型的案件中,本身是職業災害案件的罹災者,卻又要負起民事及刑事責任,對於勞工本人及家庭之衝擊可謂是相當沉重。是以,於此類過勞案件發生後,在案件的檢視上主要即會聚焦在工作時間的認定,故會涉及到待命時間是否係屬工作時間、如何中斷連續出勤及是否得採行加班申請制度等爭議。尤其在勞動事件法於2020年1月1日施行以後,該法已透過工時推定方式,適當衡平勞資雙方之舉證責任,惟若要評估此法令之施行,是否會對工時認定產生影響,即需要先確立目前工作時間認定之基準。爰此,本文透過法令規定、行政函釋及勞動部訴願決定書之評析,以歸結出現行工時制度之認定規範,希冀能給予勞資雙方清楚的認知,進而避免過勞憾事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