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八十七年十月,行政訴訟法經立法院修正通過,總統公布修正全文三百零八條,乃是自民國二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行政訴訟法施行以來第五次的修正,且本次的修正距上一次的修正已歷二十餘年,修正幅度之大,也非前四次修正所可比擬。藉由自身法條之訂定,行政訴訟法顯現其不同於民事訴訟法之獨立性格,也透過二十五條之準用性法條準用了民事訴訟法兩百餘條之規定,惟,由於行政訴訟法特殊之準用方式,在民事訴訟法於嗣後修法時,行政訴訟法在準用民事訴訟法便會產生若干問題,尤其在發生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之程序法理及規範精神發生衝突時,對於被準用法條應如何加以準用,是準用方式修法前須解決之課題。 此外,由於客觀訴之合併在訴訟程序上所能發揮之功能,於人民權益影響至深,因此研究客觀訴之合併於行政訴訟制度中之角色有其必要性及實用性。惟,民事訴訟法學上所發展出來之狹義客觀訴之合併的類型,行政訴訟制度是否適於運作,以及民事訴訟法上廣義之客觀訴之合併的若干規定,行政訴訟法是否可透過法律漏洞之補充方式加以適用,均有賴於對訴訟制度之程序法理以及法律適用方式之探討來作適宜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