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係一個具有高度憂患意識的國家,自明治時期(一八七七年)起,即建立高度軍事有事法制。惟第二次大戰戰敗的日本,為了記取戰争的惨痛經驗,遂於憲法第九條明記放棄軍備。雖然如此,一九五○年韓戰爆發以來,美日兩國簽署安保條約,日本政府即開始着手檢討「國家緊急事態法制」(即有事法制)的問題,並詴着減少憲法第九條與自衛隊設置,两者之間的矛盾現象,以及如何確保憲法體系與安保法制體系並存之状態。此際,日本政府極力推動的「有事立法」制度之研究,實際上,與現行已完全法制化的「警察法」(一九五四年六月公布)、「災害對策基本法」(一九六一年十一月公布)、「大規模地震對策特別措置法」(一九七八年六月公布)等「非軍事性的有事法制」有顯著的不同。換言之,現行日本所着手的「有事法制(含國家緊急事態法制)」之研究,自韓戰爆發以至現今的「週邊事態法」(一九九九年八月公布)、「反恐怖攻撃對策特別措置法」(二○○一年十一月公布),二○○二年四月十七日提出「有事法制關聯三法案」,乃至二○○四年六月十四日國會立法通過的「有事關聯七法案」,其所強調的「國家緊急權」、「有事立法」、「危機管理」等理論之研究,基本内容與二次大戰前的「軍事性的有事法制」具有異曲同功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