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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的主旨在於區分出兩種類型的多族群國家,以乃根據下列兩個標準:是否國家中的少數族群被嵌合在主流的族群認同中,通常是以公民化(citezenship)的方式使其有共同的認同;或是社會中主要族群彼此疏離為幾個獨立的個體,缺乏共同的族群認同。每一種類型又可以根據少數族群其地理分布的特性-在地理上聚居於同一個文化同質區,或是散居並混合於其他族群(通常是優勢族群)之中-做進一步的探討。根據這種分類方式所分出的四個子型;本文即將採討下列那一項體制比較能發揮功能:總統制或內閣制?比例代表制或絕對多數制(majority system)?採用公民投票複決制或不採用公民投票複決制?聯合執政制(consensual politics)或競爭式政治(adversary politics)?聯邦制或單一國家制?若比較加拿大、美國、瑞士、法國、比利時等國的體制,可以發現:加拿大的體制功能不彰,因為他使用競爭或政治及公民複決投票制而非聯合執政式的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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