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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論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但書:強制棄權條款之研究

The Proviso of Article 27(3) in the United Nations Charter: Research on the Compulsory Abstention Clause

摘要


國內近來有人認為,就我國申請參與聯合國一事,可否主張中共乃是「爭端當事國」,因而根據憲章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但書之規定,中共就我國申請參與聯合國一事,為爭端當事國,因而不可投票。然從過去聯合國之實踐發現,安理會會員國於是否有「強制棄權條款」之適用情形時,通常會主張「繫爭事項」(Matter in dispute)乃是「情勢」(situation)而非「爭端」(dispute),或主張其並非「爭端當事國」(parties to Disputers),或是主張該事項並非第六章,或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內之決議,故而其並無不得投票之義務,又其實踐發現,憲章第二章之相關決議,並非強制棄權條款之所及。

關鍵字

否決權 強制棄權條款 爭端 情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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