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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從自然法觀點看宗教立法

Religious and Natural Law

摘要


現代人遺忘了一個道德的普遍標準,即自然法。 法律是治理社會者爲公共利益所公佈的合理命令,這是「人定法」。其形上基礎爲「自然法」,終極基礎爲永恆法。若欲加以導正臺灣近日宗敎怪象,不可以人定宗敎法箝制,因兩者屬不同範疇。 聖多瑪斯由人類三自然傾向證立三種自然法範疇,自由信仰宗敎權屬「自然法」第三範疇,乃天賦人權。故此宗敎是形上的心靈信仰,不能以人定法法律予以規範界定。「自然法」爲道德之形上基礎,「自然法」是用以評判社會與政治體制好壞的最高準則。人定法一旦與「自然法」發生衝突,必須被視爲無效。 臺灣社會亂象的原因,是臺灣人心靈空虛,究其根由在於我們的敎育偏向於急功近利的經濟式敎育,忽略了宗敎、文史及哲學的敎育素養所致。如何從根救起,唯有靠主政者運籌帷幄了。

關鍵字

道德 法律 人定法 自然法 永恒法 宗教 形上基礎 社會 政治 教育

被引用紀錄


鍾則良(2007)。台北市宗教團體管理之探討 --- 以行天宮為核心〔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07.0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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