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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臺日預防接種受害救濟體系之比較分析

摘要


臺灣自西元1988年起設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無論公、自費疫苗,只要符合合格檢驗封緘之程序,即一體適用納入我國疫苗受害救濟體系。其管轄主體為衛生署,並授權由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及疾病管制局代為執行,給付財源由疫苗廠商負擔。日本係於西元1976年創立本制度,惟其公費疫苗及自費疫苗之管轄主體,分別為厚生勞働省健康局及醫藥食品局;在給付財源部分,公費疫苗救濟費用係由國家預算負擔;反之,自費疫苗部分則由疫苗廠商負擔,且依實際受害給付情形予以加徵。由於公自費疫苗施打之公衛效益不同,日本將其責任負擔主體及給付額度均因應調整,並將自費疫苗併入一般藥品副作用機制辦理之架構思維及執行經驗,值得我國省思及參考。

被引用紀錄


陶楷韻(2014)。醫療糾紛解決模式之探討〔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4.10283
陳彥汝(2015)。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爭議研究〔碩士論文,國立臺北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23-100520161509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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