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醫師開立職業病診斷書(以下職業病簡稱OD),勞工申請OD給付,進入行政院勞委會OD鑑定程序,甚至訴諸民法的案例增加不少,暴露出許多以往我們未曾真正面對的問題,特別是關於OD的診斷和認定,即使在醫學專業的領域裡也充滿各種爭辯,讓人眼花潦亂。OD的認定牽涉到臨床疾病的診斷,科學證據(包括流行病學,毒理學,工業衛生學等)在個案的應用,以及法律的觀點,三者缺一不可。特別對於後面兩者,坦白而言,醫師實在所知不多。醫學和科學並非萬能,許多不確定(uncertainty)在一時一地也無法釐清,然而行政機關,法庭,和當事人卻無法長久等待,在這個情況下便需借助法律來解決。OD診斷鑑定的目的便不是追求宇宙永恆的真理,而在迅速合理的解決爭端。除非瞭解這一點,否則永遠無法跳脫迷霧。以下這篇文章提出若干常見的問題,並嘗試加以澄清。在進入Q&A之前,我將介紹OD診斷鑑定的法則(The Schema of OD Adjudication),作為回答問題的基礎。由於我畢竟不是學法律的,用字遣辭的疏失在所難免;此外全文乃對事不對人,如果各位職業醫學界的先進朋友恰巧碰到所提情況,請不要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