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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件申請人(××診所)於健保特約期間因違規被檢舉,經健保局於九十一年四月派員訪查保險對象(病人)及申請人,發現邵姓及高姓保險對象九十一年2月1、4、6、11、17日及3月9、16、23日及5月2日之病歷處方部分未記載劑量及給藥日份,却向健保局申請醫療費用,健保局乃依規定扣減申請人2倍該筆醫療費用,但申請人聲稱邵姓及高姓保險對象確實親自就診,不服健保局扣減,向本會申請審議。

關鍵字

無資料

被引用紀錄


林昶燁(2009)。從法益保護觀點論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密醫罪之立法與解釋〔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09.01531
林宏哲(2016)。病歷製作之相關刑事責任探討〔碩士論文,國立中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33-211020161406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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