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中華民國於民國八十七年元月廿一日公佈施行「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宣示領海主權、鄰接區、專屬經濟區海域及大陸礁層等權利。其管轄權適用於潮間帶、內水、領海、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上覆水域等,從使我國對外來的海洋污染行為俱有求償權利。並且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亦正式公佈施行「海洋污染防治法」,更使我國在海洋污染防治任務上向前邁進一大步。另英國(全稱為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係為一個由大不列顛、愛爾蘭島東北部及其附近約五千個小島所組成島國。雖然英國與我國的政經國情背景有所差異,惟有鑑於「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其執行海洋油污染防治體系的經驗與做法仍是值得我國在海洋防治任務作為上有所借鏡個學習。 在本研究論文中,首先對於海洋油污染起源及應變處理相關的軟硬體設備等進行簡略說明,其中有關軟體部份設備介紹即為電腦資訊系統。並且將英國海洋油污染防治體系架構及應變處理實務等作一詳盡敘述,其中概括有環境運輸區域部、國防部、地方政府、貿易工業部、農漁食物部、英國溢油控制協會、溢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及區域性合作等。另對於海洋油污染應變處理案例作為進行比較分析,即係英國海洋皇后號及我國阿瑪斯號等案例。最終就我國海洋油污染防治體制架構現況進行概略說明討論,並且建議若干海洋溢油污染應變改進作為,諸如組織架構調整、機關協調聯繫、健全法律依據、妥善人力物力、應變機制演練及港口國管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