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法律程序之落實,為現代法治國家之重要課題;相關之行政作為,可能因忽略正當之程序,而造成侵害人權或無法取得人民信賴之結果,進而影響法治之成效。監視器為現代先進之科技工具,能用於監看遠方的事務,方便瞭解被監看事物之動態,以作為行政機關因應各種突發狀況、防止不法情事發生之用。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目前均普遍在於公共場所、各重要街道之路口裝置監視器,對人民行動加以監看、錄影,且保存所錄攝之影帶內容。此外,有的利用具有高科技效能的監視器,同時做人別的比對、辯識。如此,對於設置之地點,如全面裝設、監控,將會對個人的基本人權,如隱私、肖像、行動自由造成一定程度的干預,此從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立法比例原則檢視,不無問題。從個人資料保護之觀點言,國家機關以安全、秩序、福祉等為理由,所採取之資料蒐集措施,聯結隨後之資料利用,如未注意設置之要件是否符合、必要之程序是否踐履,則可能已限制、剝奪憲法保障人民之具體的自由權利。行政機關在公共場所設置監視器,有利於維護治安及預防犯罪;其有關之設置程序、法律要件,須遵守法治國家原則。目前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條規定,授權警察機關得依法定要件,設置監視器或協調相關機關設置。其設置之法律程序、具體要件,如設置之評估標準、設置單位及設置處所之公告(標示)、監視器之管理人、資料之保管、第三人之調閱、複製等規範,均有必要進一步補充規定。本文主要目的在於對上述問題,加以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