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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保險法之據實說明義務與基因科技之發展(上)

摘要


人類生命現象都由細胞核控制,而其設計藍圖-DNA,因其長短及序列變化多端,故成為生命表徵的最終發話者。基因科技之發展,對人類社會帶來之影響既深且遠,自達爾文提出進化論以來,人類體認各種生物能夠經過世代繁衍,仍保持本身的生物特性,是因上一代的生物特性能夠被遺傳。而攜帶遺傳資訊,並將其表現為生理功能的遺傳物質就是基因。從試管嬰兒到複製羊,基因科技不但在醫療、農業、環境、生態等知識的累積與應用有大幅度之進步,更因其對身體、健康以及生命產生過程的直接干預能力,而對人類文明價值、社會秩序、倫理觀念、法律體制等領域形成嚴峻的挑戰。保險契約為最大誠信之契約,其需由要保人對保險人盡其據實說明之義務,使保險人得以評估其風險,並釐定保險費之數額,以符對價衡平之保險原理。然個人之基因資訊攸關個人之隱私權,於要保人投保時,保險人可否要求要保人提供其基因之資訊以供核保之資料,亦或保險人可要求要保人為基因檢測,藉以評估風險?此誠為一困難之問題,本文係就基因檢測與保險法中被保險人之告知義務相關問題加以討論,並提出個人之淺見,以供參考。

被引用紀錄


游明慧(2008)。論先契約之責任--以建構我國法制為中心--〔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08.0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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