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有關行政處分之執行,重於公益的考量,縱使當事人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我國相關法律,如訴願法以及行政訴訟法等規定,採取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只有在例外情形才得以獲准停止執行。我國雖非移民國家,但外來人口居住在我國情形普遍,有透過勞委會的引進,也有經由婚姻,這些外國人在我國有取得國籍、有取得居留許可,也有因違法而遭受驅逐出國之處分,而在這些處分中,經常會有一定關聯性,亦即,一處分之發生,常會導致另一處分之頒布,一事實之發生,產生多機關做成不同之行政處分,最後甚至會導致驅逐出國處分之發生,在此情況下當事人當然有聲請停止執行之必要,否則所提出之訴願或訴訟將無任何意義。本文以此為題,敘述外國人在我國居留、定居甚至歸化國籍後,因違法行為導致一連串行政處分之發生,並藉此探討訴願停止執行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