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租稅行政罰為行政罰之一部,在早期行政罰法未立法通過前,實務上對於一行為違反數多種規範得否併罰,有諸多爭議。因此一事不二罰原則是否適用於租稅行政罰,司法院大法官曾針對此一問題提出解釋,尤以釋字第五零三號肯定在租稅行政罰上適用一事不二罰原則。然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五日「行政罰法」正式實施,行政罰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已明文訂定一事不二罰原則。本文首先針對租稅行政罰、一事不二罰原則作一概述,再以實務上對於一事不二罰或從一重處罰的見解,以及現行行政罰法對一事不二罰原則作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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