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與反托拉斯法-前者以授予具有排他性質的專利權來鼓勵創新發明,後者則以消弭不公平之價格或產銷壟斷來維護市場之自由競爭機制-兩者手段雖有抵觸之處,然其最終目的皆為提高社會大眾群體之福祉。當此二法競合時,如典型之以專利物為搭售之行為,該如何處理與調和該二法之適用,向來是各國實務界與學界熱烈討論之議題。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2006年Illinois Tool Works Inc. v. Independent Ink Inc.一案中,推翻該院一直以來認為市場力量可由專利權本身推斷得出之見解,轉而認定專利權本身並未賦予市場力量,涉及專利搭售之反托拉斯案原告須就被告之市場力量負實質舉證之責。此判決扭轉了美國司法實務對搭售行為數十年來的敵意,轉換原、被告之舉證責任,可謂為一劃時代的里程碑。本文即以美國專利搭售法制之歷史發展介紹出發,並就Illinois Tool之判決為檢視評析,探討其所引發未決之疑慮,盼能供國內就此議題之規範為參考,以求產業公平競爭發展之良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