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原則即平等權,在民主立憲國家兼具客觀法規範與主觀公權利性質。平等,直觀地說,就是當我們抱怨某種事物,心有不甘時的感受。這包括兩個要素,一是比較,二是差別,平等語境出現在「一方比他方具有更有利的地位結果」,而這樣的結果係出於「一方受到優惠」或者「他方受到歧視」的差別待遇。民主立憲國家設置違憲審查機制,即是用以審查國家是否使用了不正當權力去分類事物,又是否能夠論證差別待遇的合理性。本文從理念與事實的「縫隙」出發,辨識相關平等語詞與意義,並提出平等權即「法之平等拘束原則」的憲政法理學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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