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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世代固網管理機制-論開放市話迴路之政策效果

摘要


所謂三合一服務(tripleplay)乃下世代寬頻發展最具體而成熟的指標,然包括OECD國家都尚未看到三合一服務的大量開展,究其原因,仍在於寬頻基礎建設尚未普及。各國規管機構也開始思考如何提振寬頻普及率,加強資訊競爭力。有論者提出寬頻發展深受4個因素影響:市場結構/技術演進、整體法制環境、規管措施如價格限制、開放接續(open access)及普及服務等、及政府扶植政策如減稅抵免、補貼、政府買回或公私合資方式。這其中又以開放接續為各國規管機關最廣泛使用之管制手段。由於寬頻建設牽涉到最後一哩的佈建,往往是競爭障礙所在,故規管機關強制既有業者開放其市話迴路供競爭者接續,希冀藉寬頻服務的競爭,加速寬頻普及。然目前寬頻技術包括利用原電信網路作數據傳輸之非對稱式數位用戶迴路(ADSL)、以有線電視網路作數據傳輸之纜線數據機(cable modem)、光纖、衛星及無線寬頻等,而開放接續政策僅限於電信既有業者須開放其市話迴路供競爭者接續。這意味著開放接續政策在業者選擇寬頻技術提供服務時形成了不對稱管制架構,而此不對稱管制是否造成了服務間的差別待遇而影響了整體下世代寬頻網路的開展呢?由於寬頻服務尚屬新興階段,學界對此一課題的研究未有定論,本文因此開展對開放接續的管制效果評估,希冀提供管制決策之依據。由於寬頻接取服務的市場佔用率仍以固定(wired/wireline)網路傳輸為大宗,故本文以固網寬頻服務為研究範疇,即ADSL、cable modem及光纖三類技術。本文首先探討市話迴路開放之定義及政策沿革,其次引用管制實證論推估強制市話迴路開放對ADSL、cable modem及光纖接取服務消長的影響。本文並以OECD及APEC共42會員國之跨國資料進行歷時數理分析,具體說明開放接續的政策效果,並據此數理結果提出政策建議。美國1996年電信法規範競爭業者可以下列任一方式與市話既有業者之網路介接而提供服務:轉售、網路互連(interconnection)及市話迴路細分化(local loop unbundling, LLU)。台灣則以宣告瓶頸設施方式開放市話迴路競爭,並以成本計價。我們假設, LLU管制因強制市話既有業者開放其網路,對其不利。新進業者卻可經由LLU提供ADSL服務,降低其建置成本與市場進入障礙,故偏好ADSL技術,使得ADSL網路的擴建速度超過他者。本文因DSL及cable modem互為替代技術,其發展亦互為影響,產生共變關係,故以二階迴歸模型估計LLU管制效果。同時許多國家尚未開展光纖建設,光纖普及率之變化值皆為0,故我們改以條件式邏輯迴歸模型,分析LLU管制與否於光纖建設事件的影響。數理實證結果顯示,若政府實施LLU管制,DSL普及率將會成長2.3%左右,相對地,cable modem普及率隨之降低約0.38%。而LLU管制的實施不影響光纖網路的建設與否。LLU管制的確左右了競爭業者對於寬頻技術的選擇。由於ADSL為邁向下世代寬頻網路的過渡性技術,LLU管制是否會造成新進業者停留在較低階的技術而造成停滯?同時ADSL與cable modem間具正向關聯性的實證結果,隱含了發展cable modem(有線電視的數位化)也許是邁向下世代寬頻網路的雙贏策略,較LLU管制更能帶動寬頻接取服務的成長。顯然,從下世代固網寬頻管制架構角度出發,檢討LLU管制的適用性已迫不及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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