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深入評析美國2010年Louis Vuitton Malletier, S.A. v. Akanoc Solutions, etal.案判決與英國2009年L Oreal S.A. & Ots v. eBay International AG & Ots案判決。「直接管控與否」這項基準,相當程度上決定了兩案大相逕庭的判決結果。在美國LV案中,被告Akanoc Solutions, Inc.及Steven Chen因對直接侵權行為消極地不執行直接管制與監控,故而構成輔助侵權。而在英國L Oreal案中,由於被告eBay Europe未鼓勵他人侵權,並主動採取相關措施以防止或減少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因此法院肯認eBay Europe網站係以中立且公平的方式營運,因此未構成共同侵權。此項基準給予實務界人士兩大啟示。首先,網路服務提供者切勿因為利之所趨而鼓勵他人利用網路服務買賣仿冒商品。其次,法院未來於處理相關爭議時,就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積極採取防止商標權侵害,應以更為嚴謹的態度檢視相關防止侵害機制的功能與有效性,避免不肖的網路服務提供者製造其防止侵權的假象,進而規避侵害商標權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