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民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建構包括非訴訟與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兩個方面。就前者而言,要拓展涉台糾紛民間調解,發揮民間調解優勢;推進強化涉台糾紛行政調解,賦予行政調解協議法律效力;發展多形式的涉台仲裁,引導當事人認識及選擇仲裁。完善涉台民商事糾紛訴訟解決機制,不僅要設立專門的涉台案件審判機構,還要賦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權、有效運用法院調解、做好非訴訟與訴訟的銜接、保證司法與訴訟制度對涉台糾紛解決機制的指導和制約;實現兩岸司法協助由單向性到雙向互助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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