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公佈施行後,該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規定,也具有國內法效力,並應優先國內法規定而適用,以保障人權,因此,在解釋憲法及租稅法令規定時,應參照兩公約之人權保障規定而為解釋。在稅法上,應對於個人及家庭友善課稅,以保障其生存權。對於婚姻友善的課稅,現行夫妻合併申報課稅,適用累進稅率結果,比單身者負擔加重,變相懲罰婚姻,違反婚姻及家庭保障之精神。對於勞工友善的課稅,在計算薪資所得時,應准予列舉扣除成本費用。對於財產權友善的課稅,應留給納稅人財產上收益以維持生活之權利,課稅應注意不可變成沒收人民財產。對於訴訟權友善的保障,應廣闊訴訟救濟之門,避免過度限制人民爭執課稅處分違法之權利,同時對於違規處罰之合法性審查,不宜過度寬鬆,以免恣意處罰。而在租稅處罰領域上,應遵守人道待遇原則,如無漏稅之事實,不應科處漏稅罰;對於輕微過失違規行為也不宜重罰,以符合比例原則:在本稅部分,雖然容許推計課稅,但不應一併推計處罰,以符合無罪推定原則。立法院對於租稅人權保障,宜繼續加強立法。司法機關在處理稅務案件時,宜加強從憲法及兩公約人權保障觀點,進行審查。大法官在宣告租稅法令違憲時,採取限期失效制度,造成人權保障漏洞,應加以補救。學術界也應積極從人權保障觀點,解析租稅法理,以供實務上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