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研究旨在探討依土地稅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在土地所有權人行蹤不明、無人管理、權屬不明由稽徵機關指定土地使用人或占有人代為繳納地價稅,因地價稅代繳義務人逾法定期限未繳納產生欠稅,由稅捐機關依土地稅法第53條及稅捐稽徵法第39條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並對其財產及遷徙進行禁止財產或限制出境等稅捐保全措施之適法性。 實質課稅原則、租稅法定主義及納稅者基本權保障為本文論理脈絡,從實質課稅原則討論土地使用人或占有人實為享有經濟利益者,對指定其代為繳納地價稅係符合租稅公平正義為出發點,進一步從租稅法定主義中課稅要件法定主義、課稅要件明確性及程序法的合法性著手進行檢視,並以大法官釋字第674號「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深入探討土地使用人或占有人代繳地價稅之法律定位,以及是否符合憲法第23條所規範之比例原則,最後再就將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即將實施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檢視對土地使用人或占有人代繳地價稅欠稅時執行稅捐保全措施對基本權侵害。 透過法理檢視現行稽徵機關實務上對土地使用人代繳地價稅產生欠稅為使稅收能順利徵起之作法,期能提供符合保障基本權之建議,以淡化徵納雙方對立之色彩,達成徵納雙贏稅制之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