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保險大致以定型化契約運作,對被保險人產生資訊不對稱情況日益惡化,尤以對消費者被保險人更為嚴重。為平衡雙方當事人締約地位,各國法律與實務均趨向於保護被保險人,並要求保險人盡說明義務以調整雙方當事人之關係。我國保險法對此未有明文規定,立法院新近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該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金融服務業於訂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如有違反該義務時,應對消費者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金融服務業之一的保險人於訂定保險契約前,亦應對被保險人充分說明保險契約重要內容並揭露風險,藉以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本文即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為基礎就相關議題加以分析暨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