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原則因其私法理念核心之淋漓盡致的發揮,成為合同法律適用領域的第一原則由來已久。但其在侵權領域的適用卻是新近之事。2010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首次在中關大陸侵權領域的法律適用中明確採納了意思自治原則。本文以此為契機,追溯意思自治原則在侵權領域適用發展的源流及表現,試圖揭示意思自治原則應用於侵權領域的原因,並對其應用於侵權領域的限制進行探討,以期預測這一原則在侵權領域中發展的前景,為其擴展提供一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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