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76號解釋認為人身保險不適用保險法上復保險之規定,此一見解頗受學說批評。然在近年學說與司法實務之努力下,人身保險中之定額保險不適用被保險之見解漸趨穩定,亦適度修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76號解釋缺憾之處。惟在定額保險不適用被保險之見解下,若要保人惡意於短期間集中投保定額保險,因不適用保險法惡意接保險之規定,亦產生道德危險。本文所評釋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76號判決,對於要保人短期集中投保定額保險可能產生道德危險之情形,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是否構成保險詐欺為論述基礎,迥異於過去司法實務判決以意外事故舉證責任之歸屬為爭執重心。且該案判決認定是否為保險詐欺之考量,對於未來司法實務在遭遇保險詐欺案件,可提供一參考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