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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聲請交付審判制度之研究-兼論檢察審查會制度

摘要


日本聲請交付審判制度。在防止檢察機關對侵害人權事件之不起訴,並考慮促進落實確保人權之實效性而制定之制度,其主要根據在於法院可對交付審判裁定擬制為公訴之提起,並由律師擔當公訴檢察官之角色維持公訴之實行,亦即法院依日本刑訴法第266條第2款之規定,將案件交付該法院審判時,就該案件,應指定律師擔當公訴之維持。此制度由告訴人等開始發動向法院請求交付審判之特色,也意謂著它具有私人訴迫性格而制定之程序。然而,這樣的立法似乎與刑事訴訟法「彈劫主義」及「不告不理」之基本原則相違背,因而聲請交付審判制度乃有重新修正的必要,在日本作為節制檢察官起訴裁量的措施,另有檢察審查會制度,其主要法源是檢察審查會法。1999年7月,內閣設置了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經過約長達兩年的審議,彙整「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意見書」。其內容主要是對於檢察審查會的機能,決定進一步擴充之,閑時對嫌疑人正當程序的保障也一併留意。因而就檢察審查會的組織、權限、程序的應有型態或起訴、實行追訴的主體等進行充分的檢討後,對於檢察審查會特定的決議應導入賦予法律拘束力的制度。內閣乃於2004年3月,向國會提出「刑事訴訟等部分修正法案」,其中包括檢察審查會法修正在內,經內閣決議,於同年5月21日,終於經國會通過此項修正法案(法律第62號修正案)。本丈主要目的在於探討日本聲請交付審判制度之過去與現在法制之內容,新的改革修正與未來展望,逐項分析批判,其次對檢察審查會制度之修正予以探討,其中包括檢察審查會之背景、修正重點、組織與職權、召開程序與決議效力、檢討等,並嘗試對日本聲請交付審判制度,分析其優劣點及修正之建議。從而首先,對過去與現行日本聲請交付審判制度之內涵予以分析,其次對日本聲請交付審判制度之重新建構與修正,予以評析探討,最後討論日本聲請交付審判程序的結構與檢討,從理論與實務層面子以剖析,並提出若干修法之建議,以供我國刑法學界進行聲請交付審判制度之探討時,作為學理與實務運作之參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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