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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論刑事被害人參加之意見陳述制度-以日本刑事訴訟法為中心

The Victim’s Statement of Opinion in the Participation of Criminal Proceedings - Focusing on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in Japan

指導教授 : 何賴傑
本文將於2025/07/27開放下載。若您希望在開放下載時收到通知,可將文章加入收藏

摘要


現行的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受無罪推定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對質詰問權、律師倚賴權等保障,以避免國家濫用公權力,不擇手段的發見真實,致侵害被告的基本人權,為了對抗被告及其辯護人,在法庭上則是由檢察官代表公益,替被害人發聲,以實現公平正義,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裡,所謂的「訴訟當事人」,並不包括被害人或其家屬,被害人或其家屬至多僅能謂係「案件當事人」。然而,現行制度運作下之結果,若使被害人或其家屬以「案件當事人」的身分置身事外,在經歷長期訟累後,僅換來一紙冷冰冰的白紙黑字判決,甚至深嘆司法僅保障被告人權而忽略被害人權益,顯然並不是被害人或是一般人民心中所謂的社會公道或司法正義的制裁。 為改善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前揭被告人權與被害人權益間之失衡問題,甚至是為增加國民對司法的信賴,我國不無提倡仿照日、德等外國立法例,增設人民觀審制、參審制、被害人訴訟參加等制度;惟在仿照外國立法例之前,本應就現有之制度與運用實況與各國法制相比後為通盤檢討,以解決與現有架構下基本的相容性問題。又就被害人刑事程序地位改善而言,考量到我國與日本法制之相似性,本文一方面在外國法上僅聚焦於日本刑事審判中,被害人意見陳述制度之發展,即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92條之2、第316條之37及第316條之38規定;另一方面,在本國法之研究範圍,亦係聚焦於被害人於審判中的意見陳述,即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2項應給與被害人或其家屬陳述意見機會之規定,並兼論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3項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部分,另佐以相關實務見解及法庭實務為說明與分析。復參酌日本裁判員、被害人參加制度同時施行後之狀況,以反思我國現行被害人訴訟參加草案、人民觀審制通過後可能所面臨之問題,以希冀我國能制訂出一套真正符合我國民情之訴訟制度,而非僅是仿照外國立法例後逕為全盤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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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以中文書寫,作者無提供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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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一、 中文文獻
(一) 書籍
何賴傑、林鈺雄、陳運財、黃朝義合著,刑事訴訟法實例研習,學林文化出版,2000年。
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元照出版,2005年10月。
李震山,多元、寬容與人權保障,以憲法為列舉權之保障為中心,元照出版,200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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