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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賄賂與社交禮儀之辯正-簡評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511號判決

摘要


賄賂罪之行為,並無所謂之被害人存在,且於通常之情狀下,具有高度之犯罪黑數,除非發生窩裡反之情事,否則賄賂行為以外之人難以發現,致可能嚴重侵蝕國家之根基。也因為賄賂罪之特殊犯罪型態,形成收賄者,係以職務作為行為之對價條件,而行賄者係以特定職務內容行使,作為金錢或不正利益之交換條件。苟一方於行為之際,欠缺交錯合致之對應性關係者,要難以賄賂罪繩之,且易與社交禮儀之界限造成混淆。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511號判決中,係以財物價值不斐,認定公務員應成立賄賂罪,卻對於賄賂行為之特殊對應性關係,未加以深入辨正,是有檢討之必要。

關鍵字

賄賂 行賄 收賄 社交禮儀 對價關係 對向犯

參考文獻


柯耀程(2001)。變動中的刑法思想。台北:元照。
柯耀程(2003)。刑法的思與辯。台北:元照。
林山田(2004)。刑法各罪論。台北:自版。
柯耀程(2004)。刑法問題評釋。台北:元照。
山中敬一(1999)。刑法総論。日本:成文堂。

被引用紀錄


紀雅芳(2014)。公務員賄賂罪之對價關係— 以實務判決為中心〔碩士論文,國立中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33-2110201613585918
常天霽(2016)。論賄賂罪中的對價關係〔碩士論文,國立中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33-211020161406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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