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收購乃係企業併購的重要類型之一且事涉此等活動之健全與發展。然我國現行相關法制對此卻是規範簡陋而不足,其結果將是不良企業得以藉由此種交易安排而出售重大資產以降低賠償能力,或在該交易後解散以完全規避責任,且在該交易結構及政策理由下又使讓與公司之既存或未來債權人無法對該受讓公司予以求償,如此無異致使此等債權人在該活動中處於填補不能或求償無門之困境。是故,究應如何在公司資產自由流通與公司債權人權益保護之間取得利益平衡,即是重要的立法課題。對此,美國法上在歷經個案的審理後已累積相關的例外法則,以使受讓公司在特定的情形下即須承擔讓與公司包括瑕疵產品在內的所有責任。是故P本文即初探該國資產收購下的繼受者責任法制,以期能供我國未來立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