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係屬上世紀末具有指標性之立法工作,該法設立之重要目的係期待藉由採購法制度之建立,使政府採購行為以公平、公開,及提升效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之方式實施,並希望藉此使達到除弊(改善採購弊端)興利(預算發揮最大效用)之結果。從採購法之立法章節內容觀之,該法對於破壞採購秩序之行為,除實施刑事制裁(第七章罰則)外,更於第101條至103條規定,將違反採購行為規範之程序參與者(廠商)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上,並限制該廠商於未來一年或三年內不得擔當政府採購之得標廠商及分包廠商。採購法將前述制度稱為「不良廠商制度」,惟因規範結構較為不完整,故常成為爭議之處。本研究嘗試從制度設計、學理探討與法院實務多種不同角度觀察此項制度之運作,透過相關意見之爬梳,並提出本文意見,希冀能達到解決爭議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