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時代變遷下,政府的政策必須能夠更快速有效回應,而政策良窳的關鍵之一,為公務人員之績效。若能依績效給予獎勵,則將有助於提升政府效能;其中一項主要措施,為薪俸之激勵化。以英國為例,其將公務人員薪俸與個人績效相互連結,透過薪俸寬帶、薪俸區間及績效獎金等措施,進行激勵,其中績效考列前15至20%之「傑出」者,得獲得高度激勵。德國之績效激勵相對於英國雖較保守,其在不得抵觸「生活照顧原則」下,建立「績效晉升俸階」、「績效俸階」以及對特殊績效表現之「績效獎金」與「績效加給」措施。整體而言,英國與德國公務人員薪俸,均是由傳統以年資為中心的薪資制度,轉變到以個人化績效為取向的制度。我國薪俸制度在晉升俸階與績效獎金之要件上都較為寬鬆,跨國比較上欠缺激勵性,而且仍維持年功俸制度,凡此顯示我國公務人員薪俸設計與實踐結果「重年資、輕績效」,而《憲法》所設定的公務人員保障框架,不論是「制度保障說」或「生活照顧原則」,均留下相當的政策形成空間,有待立法者針對《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考績法》進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