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保障人民行政訴訟權,應以司法機關作為最終審判機關,而不得以行政機關作為終審決定機關。有關權利侵害之保護,應包括事實上爭議以及法律上爭議,均應由司法機關裁判。在行政裁量處分,固然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權,僅進行合法性審查。但在行政處罰處分,仍應進行妥當性問題審查,以保障人權。又司法機關應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但仍應受憲法以及法律之拘束,並應本於良心審判。又從有效權利保護觀點出發,應可導出承認人民享有請求國家提供良善司法裁判之請求權。在此應加強法官有關憲法學以及個別行政法律領域之法學專業素養,以提升裁判品質。其中建議成立專業財稅法庭或財稅法院,加強實務界與學術界之合作,將學術研究成果提供實務上參考。其中法律學者專家之法律諮詢鑑定意見制度,是有效手段之一,可加強發揮其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