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都市土地僅占全國土地面積1成,而都市人口逾全國總人口8成之我國,都市更新成為解決都市問題之重要手段。都市更新條例在施行後的18年,歷經文林苑都市更新爭議及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各界才發現都市更新現行制度問題重重,在105年2月25日行政院通過內政部擬具的「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納入包含大法官解釋宣告部分條文之內容及學者建議之內容以為修正。 在上開背景下,本文首先針對以程序規範為主軸之都市更新條例之程序相關問題作全面檢討。除了在制度上比較,研究方法除以相關計畫法規範之程序規範橫向比較外,亦以垂直方式觀察以「都市計畫」為核心之計畫法領域,以求窺見都市更新開發計畫在整個計畫法體系之全貌,再以法律關係為主軸,先探究都市更新各階段行政行為之法律性質,並從都更程序中之既有模式及程序特性,並提出「多階段行政程序」及「兩階段」模式等不同思考方向供制度改革之參考。 而本文研究主軸係以都市更新之「正當行政程序」為核心,透過歷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正當法律程序相關者之「經驗分析」之研究取向,以類型化方式歸納,總結其趨勢,並歸納正當法律程序之要素及內涵,另輔以我國都更條例施行以來,由行政法院做出實體裁判之70餘件判決。從上開實證分析之資料顯示:我國除在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事業計畫審議階段之程序保障不足外,應提高民眾參與之程度外,亦在都市更新地區劃定公告階段,產生人民訴訟權保護之漏洞,均有待立法者填補。且我國司法實務上,對於起訴者提起訴訟之案件,起訴者勝率不及2成,法院對於主管機關核准相關計畫之審查確實較為寬鬆,方造成上開結果,本文認為應導入「基本權干預程度」之判斷,以基本權所受侵害是否具有不可回復性或嚴重之侵害與否,或特別著重以都市更新範圍內為唯一住居所之居民,適時提高審查密度,並從都市更新開發計畫中,考量之核心要素「公益」之概念,以類型化方式,具體化判決之內容,並將公益概念具體化在正當程序之判斷中,以此方式方能完足人民在都市更新程序之正當程序保障之實效。 希冀透過上開計畫法規範之系統性研究、正當程序之檢視、司法實務之經驗性研究及司法審查密度之角度,在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之後,新的都市更新條例修法前,能拋磚引玉,提供未來都市更新程序改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