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都市更新條例,原本即有部分行政程序之制度設計,例如:公聽會、公開展覽及公開審理制度,但因受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之影響,認為都更條例中之「資訊公開」及「公聽程序」等均不符合「正當行政程序」之要求,致內政部乃啟動修法程序,補足前揭大法官解釋所指摘之違憲條文。但是2013 年內政部修正草案對於正當行政程序之解讀,卻停留在以「聽證」取代「公聽會」,以及「資訊公開」,與合宜通知利害關係人之表象點上,卻未仔細思考,在都更多階段程序中,應該如何具體設計其合宜實質正當之程序,本文具體臚列都更諸程序階段因具有不同之階段功能,以及因民辦都更及公辦都更型態之不同,建議各有不同型態之正當實質程序規範,最後並建議,刪除主管機關代為民間都更實施者拆除釘子戶條款,因為此種公權力之借用,有違憲法上比例原則之三大要件:即缺乏「適當性」「必要性」及「均衡性」的三個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