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彼此間之法律關係,可分成憲法上及地方制度法等法律位階之關係。在憲法關係上,又可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學理上之闡述,分成「制度性保障」與「對等夥伴關係」、「自治監督關係」三大次類型;在地方制度法等法律關係上,則可分成監督關係,合作關係,財政關係及爭議關係,其乃從各別不同重點視野,描述並規範中央與地方關係,此四大觀察面相絕非涇渭分明,各自獨立;相反地,此四大法律關係,乃錯綜複雜交纏互動,形成我國動態的中央地方關係,本論文以簡短篇幅架構出由憲法到法律的關係圖,並於適時提出問題及解決建議,希望我國地方自治之制度性保障,能夠更加合理、更有效能,以符合憲法上「自治」的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