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依憲法有沒有結婚的權利?這個問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2015年的Obergefell v. Hodges案有激烈的論辯。判決採取肯定的見解,但引發不同意見的強烈反駁。 判決認為,依聯邦憲法增修條文第14條正當法律程序的規定,及相關判決先例的意旨,同性伴侶有結婚的權利。禁止同性結婚的州法,理由欠缺正當性,同時也違反法律平等保護的意旨。判決是以成長憲法的理念,並對判決先例做創新的解讀,創設同性結婚的權利。判決同時認為,同性能否結婚,是人民基本權的問題,不應依投票決定。釐清憲法疑義,法院責無旁貸。不同意見認為,憲法對結婚的問題沒有規定。限制一男一女結婚的州法符合制憲原意,毫無違憲可言。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創設同性結婚的新權利,沒有憲法依據,缺乏先例支持,篡奪人民自主決定的權利。不同意見運用原意主義的方法,固守判決先例的意旨,並表現司法自制的原則。在這種高度爭議的案件,憲法的文本沒有答案,判決先例各自解讀。釋憲者的價值觀,成為判決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