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不當黨產處理之模式係承襲自德國經驗。本文乃透過德國處理東德黨產之比較法經驗詳述我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處理婦聯會案合法性有待商榷之處。本文首先從比較法的角度談我國「附隨組織」在法釋義學上的標準與解釋問題,接著分析我國婦聯會與東德德國民主婦女同盟之不同,文末則針對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在第一、二次聽證會上之調查報告之爭點提出本人之疑慮,供未來黨產會作成處分書前應釐清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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