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主流的法律經濟分析是制度空心的市場失靈理論,因此無法解釋作為制度的法律。立基於寇斯的公司理論與張五常的制度作為合約安排的理論,本文提出作為減少權利釐定成本的法律體系理論。我國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顯示出了(法律)權利的定分本質。之所以有定分,是其減少了眾人爭鬥之浪費,定分因此必然是體系的-無矛盾性與融貫性。現代主流法律經濟分析,由於是制度空心,因此其是無體系性。本文從過失責任作為私法自治之原則展開,除了說明私法內的契約、侵權與物權等法律規定是如何聯繫的,也說明其與刑事處罰、行政管制或憲法等公法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