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租稅協定範本在2008年修正增列第25條第5 項規定租稅協定在解釋適用上發生爭議,經納稅人申請兩個締約國相互協議以解決爭議,但於2年內仍無法達成協議時,得申請國際租稅仲裁,以解決課稅爭議,避免重複課稅。近年來,國際稅法上,各國逐漸在租稅條約或協定上承認導入國際租稅仲裁制度,然因涉及國家課稅主權,因此,傾向於保守漸進方式,有條件承認仲裁,亦即對於得仲裁之爭議項目,劃定其界限。有關仲裁人之委任,也應慎選人選。或者採取柔性諮詢委員會之作法,以供雙方國家協商之參考。為改善國際間投資經貿活動之租稅法制環境,以避免國際間重複課稅,提升國際競爭力,我國也可以參考世界潮流與各國作法,以持續漸進方式,導入國際租稅仲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