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研究以金控聯屬集團合併申報營業所得稅時,金控母公司所支出之成本費用,依客觀淨所得原則究應否自合併課稅所得中扣除作為發想。以比例原則作為憲法界限之首要檢驗基準,面對所得稅課徵之財產負擔面向重於負擔分配公平的內在傾向時,似有性質難以適用之憾,這點也與所得稅課徵欠缺規範意義的管制目的有所關聯,第從所得概念之學說歸納驗證前開論點。從而,所得稅課徵似僅能回歸平等原則、量能課稅及主客觀淨所得原則加以節制並形塑其界限,末以之具體適用於本文研究源起之議題作為結論。
為了持續優化網站功能與使用者體驗,本網站將Cookies分析技術用於網站營運、分析和個人化服務之目的。
若您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本網站使用Cook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