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民法對於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採取極為精簡抽象的文字,造成不當得利在解釋適用上高度的困難。復因不當得利事件恆伴隨其他法律關係,必須先釐清其前提基礎之關係,定其權益之歸屬,始能進而作出正確之判斷,以避免混淆破壞民事長期所建立之規範分際及責任體系,並促進不當得利法之現代化。又刑法基於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原理,所訂立之第三人不法利得沒收新制,與不當得利在適用上,似已出現相互衝突之情形,亦有待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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