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民法上之親屬編,對於非婚生子女如何取得與生父之身分關係,因法條規定不甚明瞭,且用語之使用也不當,故在法條同時出現「生父」與「非婚生子女」時,究竟二者是否需要有血統之連繫,引起不同之見解,而使非婚生子女取得生父之身分關係,陷入不確定性,從而其受生父保護、教養之權益,也受到負面不利之影響。有鑑於此,本文在民法親屬編於父母子女章上,規範有關「非婚生子女」與「生父」同時出現之法條,共有民法第1065條之任意認領、第1066條認領之否認、第1064條婚生子女之準正、第1067條之訴訟認領以及第1070條認領之不得撤銷等。此時「生父」與「非婚生子女」之關係,是否需要血統上之連繫,本文擬從我國民法子女受婚生推定出發,並參酌瑞、德立法例之認領體系、我國認領制度之沿革依據以及民法認領相關法條相互架構體系之分析,期能運用邏輯推理之方法,探討生父與非婚子女於認領之間,二者血統應否連繫之法律疑問,予以一一釐清,而優先維持非婚生子女身分之安定性及確保其受教養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