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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實施家長教育選擇權之建議

摘要


自由選擇是人類的基本權利及天生慾求,所以家長教育選擇權的主張,有著令人無法抗拒的誘惑。但是,這甜美的糖衣內,究竟是改革教育問題的萬靈丹,還是麻弊正義侵蝕社會根基的催化劑,端視執行此一政策的合理基礎及方式。教育基本法的主張,較偏向自由鬆綁及人本傾向,但所謂的自由鬆綁並不是將學校教育置於自由經濟的競爭市場,而是對地方及學校的鬆綁,使其有更多的自主空間,因應個別需求發展學校特色。而人本主張亦是與自由鬆綁緊密結合,藉由學校的本位經營,學生學習的內容與生活經驗融合一起,多元的教材與教法適應不同學生的個別需求。所以,教育選擇權不是假借人本之名,行社會隔離之實,也不是將自由經濟制套用於學校教育。緣此,對於家長教育選擇權的實施,宜採取保守的策略,對於選擇在家教育者,以無法到學校就學者為範圍;公立學校的選擇權,目前無全面實施的必要;另類選擇學校可用私人興學方式進行,再搭配有「排富條款」的教育券措施;至於「委辦學校」或「公辦民營」學校,以不適於傳統學校教育的學生為對象,主要以社會勢邊緣者為考量。家長教育選擇權的施,牽涉範圍相當廣泛,唯有掌握教育改革潮流,瞭解教育基本法的精神內涵,探討實施選擇權的合理基礎,方能該此一措施興利除弊,帶來教育的另一片天空。

被引用紀錄


陳金隆(2006)。兩岸教育基本法之比較研究〔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21-230420071323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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