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8.2.3新修訂國民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國民中小學校長任期屆滿得回任教師」,校長有了回任教師的法源,而不再是萬年校長了。而第九條另規定「縣(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市)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遴選後聘任之」,因此校長任用制度已由派任制變為遴選制。遴選制度有三個主要論點:「市場競爭、優勝劣敗」、「多元參與的民主精神」、「教授治校的觀點」,但這些論點的適切性值得探討。又國小校長遴選在執行層面上尚有許多爭論的地方,如「教師代表之合理性」「辦學評鑑流於形式,評鑑內容不合理」「新舊校長混合遴選的合理性」「回任制的合宜性」。因此針對國小校長遴選制度提出幾點反省與建議:一、遴選和選舉不同;選舉不等於民主。二、遴選制度和教育品質不能劃上等號。三、重視校長的培育歷程比遴選重要。四、取得校長資格人數不應太多。五、儘速建立各項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