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主要回答以下兩個問題:地方教育經費採特種基金方式編列效益為何?在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實施之後,台灣省各縣市政府成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所採取的基金型態是否達到預期之效益?透過相關法令的梳理、新舊制度的對照,以及理論與實務的辯證,研究者認為「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應採附屬單位預算方式編列始能達到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立法初衷,達到「完整表達教育預算、培養成本效益觀念、提昇預算執行彈性」的效益。研究者並建議,教育行政界應放棄「設立專戶」的迷思,避免引起地方財務人員的抗拒,同時教育部應積極爭取行政院主計處的支持,地方教育預算才較有可能達成採用附屬單位預算型態編列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