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八十八年修訂,同年地方制度法頒布實施後,國中小校長甄選的作業,原先由精省之前的台灣省政府教育廳統一辦理,改由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自行負責。而現行各縣市的國小校長甄選辦法中的成績計算方式,大都延用台灣省政府教育廳時的方法,採用積分、筆試和口試的成績,再依佔總成績的權重比例,計算出總分後排序,以決定錄取人選。 但各縣市甄選辦法中,積分、筆試和口試的權重比例並不一致,而制定權重的方式,往往由制定人員主觀的設定,並無學理依據或實證研究的支持。本文即嘗試分析比較各縣市甄選辦法中的積分、筆試和口試佔總成績的權重比例,以及積分項下的各項次指標,建構適當的指標階層後製作問卷,再以分析階層程序法(AHP)法找出適當的權重比例,做為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訂定校長甄選辦法成績指標權重的參考。 最後,根據發現提出幾點省思,以供各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