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醫師是服務於A醫院xx科的主治醫師,王藥師是B藥廠的業務代表,一日王藥師拜訪陳醫師表示, B藥廠有一新藥已被核准在台灣上市,且A醫院已有正式進藥;王藥師向陳醫師進行產品說明,並邀請陳醫師協助進行此藥上市後的非正式試用評估計畫,表示陳醫師只要看診時選擇適合的病患處方此藥,並簡要紀錄病患用藥後的效果與副作用連續三個月,B藥廠為感謝陳醫師幫忙蒐集資料,即會提供每案xxxx元的研究補助費……。陳醫師覺得處方此藥並紀錄病患的使用反應本是例行醫療工作,多留一份紀錄只是舉手之勞,除了協助藥廠評估新藥療效、有助醫學進步外,獲得一點報酬也無可厚非,況且累計下來應該不無小補,於是欣然答應。 朱醫師也得到王藥師同樣的邀請,但是由於朱醫師今年被任命為醫院「臨床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之委員,參加過「研究倫理與受試者保護」講習課程,覺得B藥廠的做法怪怪的……。一來此藥既被核准上市,應該不需要特別再進行人體試驗,就算是上市後的評估是很有意義的,藥廠不是也應該要向醫院提出研究計畫之正式申請,得到倫理委員會之核准方可進行嗎?每案xxxx元的研究津貼十分誘人,但會不會有「買通我的處方權(buying my prescription)」之嫌呢?如果我接受了,有沒有違反醫學倫理或醫療法?病人如果知道了會不會對我產生懷疑、失去信心??B藥廠進行的到底是「藥物使用評估計畫」還是「促銷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