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三增訂條文通過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得以有法源依據,開啓我國資產管理業務的新紀元,期盼多年業務終於實現,由於此項業務對我國金融市場影響深遠,篇能使此項業務能順利開辦,步入常軏,使業者有所依循以保障投資人權益,除主管機關行政監督外,更透過公會自律管理,從「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即可暸解,本文即就上述辦法予以歸納,闡釋其要義,期望讀惜能認識全權委託管理業務全貌。內容範圍包括同業公會協辦事項,投信、投顧申請核准規定及申請作業條件。攸關投資人權益之營業保證金提存、簽約前揭露事項,委任方式及契約內容項目。另外對投信、投顧業務承作,投資管理決策步驟、利益衝突迴避、內線交易禁止、越權交易處分、帳務處理、報表保存以及對投資人服務,資料查詢、通知均有涵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