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的在檢視自1970年美國開展證券化業務後所使用的各種「特殊目的工具」,並討論其與台灣「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差異。在證券化發展30年間,證券化標的資產自房貸擴展至各類型非房貸型債權資產,為配合新資產的證券化需要,業界與立法當局密切合作,陸續創造了許多新證券化工具包括:轉付證券、支付架構、可發行次順位證券的讓與信託、統合信託及結構性投資機制等。瞭解這些特殊目的工具產生背景因素不僅在學理上有其重要性,在實務上更能避免我們在學習國外證券化制度時,僵硬複製不合國情的部份,或遺漏重要細節。近年來,台灣積極推動資產證券化有成,我國甫立法完成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和美國的證券化制度有何不同,亦是本文之討論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