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建立與運作,為我國金融制度最重要的變革之一,主要目的即在於投資並管理金融相關事業,但現行法規中對投資及管理之規範似仍未臻明確。本文即針對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活動及投資事業管理兩大部分進行探討。在投資部分,本文認為主管機關對投資申請審核,應採單純核准方式並可開放多家金融控股公司同時投資,不宜採用「專屬投資權」概念,給予特定金融控股公司保有專有投資額度及期間之權利;同時,主管機關必須確實建立監控機制及擬妥其他金融控股公司退出持股之機制。再者,對於金融控股公司先以轉投資方式再採轉換納入子公司方式,因而衍生持有庫藏股問題,較不宜採「餘額股份轉換法」而應給予三年調整庫藏股方式辦理為佳。此外,有關金融控股公司所是否應強制維持二級制架構限制子公司轉投資活動,細究金控法立法意旨及相關條文規定,似應採保留態度。最後,金控法將創投資事業納入金控體系,對金融控股公司整體架構及制度設計形成待解決之漏洞。有關金融控股公司對投資事業管理內容部分,則應回歸到管理學所稱「管理」概念,不宜拘泥於金控法規所明訂管理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