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您的圖書館登入
IP:18.219.236.62
  • 期刊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受托機構地位之分析

若您是本文的作者,可授權文章由華藝線上圖書館中協助推廣。

摘要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以受託機構為主要規范對象,受託機構之地位,卻有混沌不明之處。實務上之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受託機構之權限及責任均受到相當限縮,此種安排是否牴觸「信託法」、「信託業法」及「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受託機構應如何定位始足以保障投資?如何尋求其法理基礎?本文首先依英美法區分特殊目的個體及受託人之制度取向,剖析受託機構之功能。其次針對受託人地位之爭議,探討其責任根據及具體內容。最後自條例規範意旨,重行檢視受託機構之地位,導引出結論如下:受託機構之地位,應視具體交易架構之設計而定,其責任隨之調整。其一係作為證券發行主體之特殊目的個體。其二係監視證券條款執行之受託人。其三為自行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實務上僅具有前二項地位,擔任消極功能。受託機構之裁量權並非特殊目的信託之成立要件。受託機構之選任監督責任,不得以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為絕對之排除,惟其範圍得依契約調整。

參考文獻


于鳳坤(2001)。資産證券化:理論與實務。北京大學出版社。
王文宇、黃金澤、邱榮輝(2003)。金融資産證券化之理論與實務。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王志誠()。
王志誠(2002)。金融資產證券化:立法原理與比較法制。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何小鋒(2002)。資産證券化:中國的模式。北京大學出版社。

被引用紀錄


許淑媛(2011)。金融資產證券化與投資人保障之研究〔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1.10093
張承中(2004)。論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下之特殊目的公司〔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04.00174

延伸閱讀